讓中美兩公司鏖戰5年的“惠氏”商標案,能否成為“喬丹”案第二?
中美“惠氏”訴訟博弈繼續上演
一方是上世紀80年代便進入中國經營嬰幼兒營養品的全球500強企業--美國惠氏有限公司(Wyeth LLC,下稱美國惠氏),另一方是中國嬰幼兒用品領域的后起之秀--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wyeth baby,下稱廣州惠氏),圍繞著“Wyeth”與“惠氏”商標、企業字號及相關域名,雙方展開了一場長達5年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但并未當庭宣判。
同名商標招致紛爭
美國惠氏原名美國家庭產品公司,1926年2月在美國注冊成立,2009年11月變更為現名稱。美國惠氏在中國持有核準注冊在醫用藥物、嬰兒營養食品、嬰兒奶粉等商品上的兩件“WYETH”商標、1件“Wyeth”商標、兩件“惠氏”商標,均由美國家庭產品公司申請注冊,后權利人變更為美國惠氏。
作為該案被告的廣州惠氏注冊成立于2010年7月,原名廣州惠氏比比母嬰用品有限公司,2012年3月變更至現名稱。廣州惠氏經營有網站“www.wyeth-baby.com”,其在該網站上宣稱,公司以“用醫學的態度呵護成長”為品牌理念,專注致力于“Wyeth-惠氏”品牌嬰幼兒用品在中國的產品開發、市場營運及品牌推廣。
據了解,廣州惠氏經轉讓獲得了分別申請注冊在洗發液、化妝品、嬰兒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的3件“惠氏”商標與3件“Wyeth”商標。上述6件商標均由案外人于2001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后經多次轉讓,現由廣州惠氏持有。
在廣州惠氏上述涉案商標的法定異議期內,美國惠氏曾引證其持有的“惠氏”與“Wyeth”系列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而在上述6件“惠氏”與“Wyeth”系列商標被核準注冊后,美國惠氏又向商評委提出了爭議申請。
與此同時,美國惠氏于2011年10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廣州惠氏使用與美國惠氏持有的“WYETH”及“惠氏”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而且使用與美國惠氏企業名稱相同與近似的企業名稱等,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廣州惠氏對涉案的“惠氏”與“Wyeth”系列商標享有專用權,因此其有權使用與“惠氏”及“Wyeth”詞匯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或域名;而廣州惠氏在營銷推廣、商業宣傳過程中暗示與美國惠氏存在關聯,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惠氏停止在其在商業宣傳、產品營銷推廣過程中暗示與美國惠氏相關聯、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美國惠氏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美國惠氏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美國惠氏上訴,維持了原判。
權屬生變再引爭議
在該案二審判決作出后,針對美國惠氏提出的爭議請求,商評委于2013年9月分別作出6份爭議裁定,撤銷了廣州惠氏持有的6件“惠氏”與“Wyeth”系列商標的注冊。廣州惠氏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上述6份爭議裁定。美國惠氏和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相關案件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
依據上述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出現的最新進展,美國惠氏針對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該案的審查,并于2015年8月裁定提審該案。
在日前舉行的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為:廣州惠氏持有的6件 “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的權利狀況、廣州惠氏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如果廣州惠氏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美國惠氏在庭審中主張,根據該案二審判決,原審法院認定除部分虛假宣傳行為以外,廣州惠氏使用涉案侵權標識、企業名稱、域名等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要依據,系廣州惠氏持有6件有效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但根據商評委作出的裁定顯示,該6件商標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目前已經被商評委宣告無效,其專用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根本事實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在廣州惠氏持有的6件“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已經被無效宣告的情況下,應當對其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進行重新審查和認定。
廣州惠氏在庭審中辯稱,目前其持有的6件“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的無效宣告糾紛案處于行政訴訟階段,依然為有效的注冊商標,其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標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侵犯美國惠氏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其所持有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與美國惠氏的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且美國惠氏并未在廣州惠氏所持有的“惠氏”和“Wyeth”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所屬的行業內使用過其涉案商標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因此不存在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可能。
在庭審結束后,法院并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后續進展。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記者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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